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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档案服务利用细则

作者:管理员    来源:西安理工大学档案馆 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 2015-10-28

 一、查档规定

1、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入团、出国(境)、福利待遇、治丧等工作需要,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。

2、查阅单位必须填写《人事档案查(借)阅干部审批表》,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。

3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,应随身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,与《人事档案查(借)阅干部审批表》同时使用。

4、干部亲属入党、入团、升学、参军等政审,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,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。

5、查档人员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。

6、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,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。

二、查档注意事项

1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,不得写划、涂改、拆散、抽出、增添、污损档案内容。

2、注意保密,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档案内容。

3、未经批准,不得复制档案材料;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,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,用完后应自行销毁。

4、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。

 

 

人事档案查(借)阅审批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