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,更好地为我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借阅规定。
一、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,查阅本部门的档案,经本处、科、室领导同意,均可查阅;査阅其他部门的档案,需经立卷部门领导审批,方可査阅。
二、外单位来校查阅一般性档案、资料,须凭单位正式介绍信。如査阅各项政治运动档案材料和调查材料,需持基层党委以上党组织介绍信和证明材料介绍信,并经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、方可查阅。
三、涉密档案、资料,一般不供查阅。若工作确实需要,需经校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审批;有关组织、人事等方面的档案查阅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,方可查阅。
四、查阅上级发来的文件,一般按阅读范围查阅;凡不属阅读范围的,根据文件内容,须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,方可査阅。
五、档案、资料原则上一律不出借,如工作确实需要,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,方可借出,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(节、假日期要及时归还档案馆保存),超过日期要办理续借手续,不得私自转借。借用期间,档案馆如有急需,有权催还。
六、借阅档案、资料,使用者应当面清点份数,页数并办理借阅、登记手续,借用期间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,未经档案馆同意,不得摘抄复制,不得翻阅其它无关文件、材料。
七、借阅档案、资料应妥善保管,保持整洁,按期归还,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, 及时追查处理,
八、所有人员使用档案资料时,不准在档案、资料上随意卷页、涂污、标记、修 改、抽页、剪裁和污损。违者根据《档案法》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