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收藏本站
  • 返回首页

西安理工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

作者:王雪荻    来源:   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 2023-04-10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档案工作,提高科学管理水平,为组织人事部门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,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,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的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组织、人事等有关部门,按照党和国家的人事政策,在培养、选拔和任用人才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风、业务能力、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

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,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、保密的法规和制度、严密保管,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第四条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,其中处级及以上人员人事档案由学校组织部统一管理

第二章   管理职责

第五条 学校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包括:

(一)保管教职工档案,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

(二)收集、鉴别整理人事档案材料

(三)办理人事档案的查(借)阅、转递、统计等工作

(四)为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档案信息;

(五)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、保密、保护等工作

(六)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,制定规章制度,做好人事档案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

(七)推广、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

(八)办理其他有关事项。

第三章  管理人员守则

第六条 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,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。

第七条  热爱本职工作,忠于职守,刻苦钻研业务,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,积极为人事工作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第八条  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等法律法规,保护档案的安全,不得泄露档案内容。

第九条  坚持原则,严格履行查(借)阅干部档案登记、审核、签批程序,对查(借)阅干部档案手续不完备的,不予提供利用;对查阅后的档案,要认真检查核对,及时完好地归入库房。

第十条 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,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。

第四章  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

第十一条 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,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根据档案材料形成的历史条件、内容、用途及其保存价值,确定材料是否归档。

第十二条  人事材料归档时,应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,是否对象明确,是否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,文字清楚,内容真实,填写规范,手续完备;成套材料必须前后完整。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,须有组织盖章;凡规定由个人签字的,应有个人签字。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,保证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。

第十三条  人事档案归档工作应按规范流程开展,移交部门应提供一式两份的《西安理工大学人事档案移交清册》,移交目录页需包含序号、工号(离退号)、姓名、移交详项及备注项,封皮页需包含移交人、移交单位领导、接收人、接收单位领导签字及双方单位公章。归档材料经接收人核准无误,双方签字盖章后,归档工作完成。

第十四条  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,手续不完备,头尾不清,时间不明的不予以归档,材料形成部门有责任按规定重新制作,补办手续。补办过程最长不得超过15天,待手续完备后,方可归档。

第十五条  经鉴定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材料,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

第十六条  任何人不得从人事档案中撤出应归档的材料,对违反规定者,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第五章  人事档案查借阅

第十七条  校内各级党委、组织人事、离退休处等部门因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入团、出国(境)、福利待遇、治丧等工作需要,准予查阅人事档案。

第十八条  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人事档案,需根据事由委托校内相关部门代查阅,并提供介绍信、身份证明、《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》。

第十九条  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,应持有身份证明和《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》,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
第二十条 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话让档案管理人员代查档案。

第二十一条 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,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,利用单位需填写《人事档案借出审批表》,由利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,如借出数量超过20卷,需经档案馆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。借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,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。

第二十二条  查(借)阅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,严禁涂改、拆散、圈划、抽取、增添、撤换、污损档案材料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,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假公济私者,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 查(借)阅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,确因工作需要,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,方能复制或拍摄。

第二十四条  严禁在阅档时喝水、吸烟,谨防损坏档案;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付出;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库。

第六章  人事档案转递

第二十五条  人事档案要随人员的调动、职务变动、岗位变化、机构变迁,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单位。

第二十六条  档案馆凭借人事处开具的调档函办理转递业务,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,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,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。

第二十七条  转递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写《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》,并与档案一道密封。

第二十八条  转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(2名中共党员)送取,不得交本人自带。

第二十九条  档案转出后,必须在花名册上注明何年、何月、转递人姓名、转往何处,与档案目录、调档函一并保存,以备查考。

第七章  人事档案安全与保密

窗体底端

第三十条  人事档案采取“专人专管”原则,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、查阅室和办公室,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。

第三十一条  人事档案库房应配置灭火器、空调、温湿度计,定期投放防霉驱虫药,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、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,达到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“六防要求”。

第三十二条  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,由学校组织部保管。

第三十三条  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,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。

第三十四条  任何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,不准私自保存他人和自己的档案材料,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,不准用电话、函件索要或提供重要档案材料。  

第三十五条  经常保持档案库房整洁,不得在档案库房和档案柜内存放无关物品。

第八章   

第三十六条  本办法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》和档案馆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定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